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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內有情」看刑罰裁量

從人情義理、鄉里共同關心的刑案法院裁量,當可喚起司法改革聲中「執法者」素質提升的期盼。在每一個社會矚目的個案中,正累積著人民感受司法裁判水準的評價。
內文簡介

      從「法內有情」看刑罰裁量             ‧許文彬‧

  日前報載台中賴姓菜販用石頭砸死品行極惡劣的胞弟,鄰居二十五人聯名求情,仍然被判徒刑四年六月。如此法官量刑之結果,恐違人民法律感情;也就是說,本案其實不用「法外開恩」,只須體察「法內有情」,就有法條可據,而可判這情堪憫恕的被告不必坐牢。眼前判決雖已從輕,仍然不符社會的期待。
  據報導,本案被砸死的那人是在場恐嚇其兄要錢,揚言若要不到錢就要掀翻掉其兄的菜攤,且拿石頭丟擲其兄,此種行為顯已構成恐嚇取財罪之現行犯;況且平日酗酒、吸毒,鄰里民眾都看不過去。被告則為人忠厚老實,長年照顧其弟仁至義盡。如斯情景,法官應可本諸心證裁量,認定被告符合刑法上「正當防衛」之阻却違法事由;即使是「防衛過當」,依法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縱令不判免刑,則依法得減法定本刑三分之二刑期,再按「自首」遞減其刑,那麼就可判兩年以下之刑而宣告「緩刑」。
  如此情形,乃刑事法之立法者授權法官裁量的空間,法官若能深體刑法的「法內有情」,以及刑事訴訟法所提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就能作出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的優質判決,當今牢獄「人滿為患」或可緩解!
  從本件人情義理、鄉里共同關心的刑案法院裁量,當可喚起司法改革聲中「執法者」素質提升的期盼。在每一個社會矚目的個案中,正累積著人民感受司法裁判水準的評價。我們國家憲政體制「審判獨立」已然成型,接下來就要看獨立審判的執法者智慧是否能夠讓社會大眾所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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