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演「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使者
--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許文彬‧
今年八月下旬,司法官訓練所舉行了司法官第五十期結業典禮,法務部曾勇夫部長主持並致詞,懇切地期勉學員們投入司法行列辦案時,應秉持「慎始」觀念,謹慎細心;除精通法律之外,更要掌握法律的深義及精神,以符合社會期許,貼近人民生活經驗,將司法與人民感情緊密結合。
看到最新一批檢察官隊伍進到我們國家檢察體系基層服務,穿起紫紅色法袍,為實踐司法正義的理想而戮力,身負廣大人民的殷切期許,自應體認這是一項榮譽,也是一項責任。
回憶大約四十年前,我從司法官訓練所第十期結業,奉派赴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檢察官」職務,旋經補實,厥後辭卸公職轉執律師業迄今。站在歷史的高度俯瞰,檢察官於國家憲政法制的角色,一路走來可說脫胎換骨。然而,「毋枉毋縱」的正義目標,應是諸位檢察官朋友們始終一貫追求的理想。
四十載歲月遞嬗,我們國家從戒嚴到解嚴,從動員戡亂時期到終止,從萬年中央民代、總統到定期改選。司法體制則從「審檢不分隸」到分隸;檢察機關從附屬於法院到另立「檢察署」之名,其首長名稱從「某某法院首席檢察官」到「某某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職權則從獨攬羈押、搜索的權力,到與法官分權;從檢察官偵查中被告不得選任辯護律師,到如今可以;檢察官從一人獨自辦案,到有「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結案,從「起訴」、「不起訴」二選一,到增加「緩起訴」選項;檢察官在公判庭的席位,從高坐法檯之上,到下來與辯方平等對坐……。
從而可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益角色,於法制演進的長河中,為了社會正義而有各種設計、安排。所以,檢察官朋友們,您們當今行使職權,更應體會國家憲政體制的任務付託,正確落實檢察工作的使命。誠如部頒「檢察官守則」開宗明義所期勉的:「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辦案應努力發見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
檢察官於執法之際,允宜自我惕省,以「毋枉毋縱」懸為辦案的指南;揚棄「權力的傲慢」,本諸「虛心」、「細心」、「耐心」的修為,達成法律所賦予的任務。就實定法的適用,除了明瞭法條的文義解釋之外,也應探究立法的本旨,以免淪為「法匠」之譏。尤其是承辦人命關天的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時,切不可「先入為主」地妄下定論,而應以「科學辦案」的精神,尊重客觀證據,始免偏頗、錯判。邇來喧騰輿論的「江國慶冤死」一案,堪為殷鑑。
檢察官實施偵查、公訴,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訂有明文。本此準則,同法又規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第二六九條),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第三四四條第四項)或聲請再審(第四二七條第一款),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四四二條)。
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法務部於去年六月二十二日函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據法務部資料顯示,最近五年間,檢察官主動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案件共有三十四件,其中原判有罪而改判無罪者為二十四件,改判免訴或不受理者為三件,改判較輕之刑者為一件。由此可見,檢察官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而是站在「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天秤上,值得檢察官朋友們執法時之省思。
公元一八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mles)在紐約發表演講,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這句話迄今被傳頌為執法者的經典座右銘。然則,如何區別「邏輯」與「經驗」呢?我常舉一個「腦筋急轉彎」的例子:樹上有十隻鳥,用槍打下一隻,請問樹上還剩幾隻?如用「邏輯」解答,是「九隻」;如用「經驗」解答,是「零隻」,因為在經驗實證上,那九隻因聞槍聲必定全飛走了。從而,檢察官執法時,認事用法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但書參照),其義在此。
記得我讀台大法律系四年級那年,上「刑事特別法」課時,吾師徐世賢教授曾訓誨我們一句很經典的話:「法律像一把鋒利的刀,你們將來出校門之後,如果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執法務必小心謹慎,可別拿這把刀亂舞,以免傷及無辜!」在此我想引用吾師嘉言作為這封信的結尾,與檢察官朋友們共策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