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租約的訂定不一定要作成書面,也就是說,只要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達成租房子的協議,租約就算成立。
可是,出租房子如果沒有約定租期,就屬於不定期租賃。
雖然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租賃契約如果未約定期限,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是,有關不定期租賃,土地法也有規定,而土地法又屬於民法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在不定期租賃,出租人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如果出租人要收回房屋,必須承租人具備以下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由,才能收回房屋:
◎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承租人違法轉租。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押租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