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租人如果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兩個租賃契約都是有效存在。因為只有一個承租人能夠使用出租的房屋,所以,出租人對無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就造成了債務不履行。無屋可租的承租人,可以針對所受的傷害,向出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因為租約的成立並不限於書面,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租約,所以很容易形成「一屋二租」的情況。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約屬於「債」的關係,所謂「債」是指特定人間請求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這個關係只存在於權利人與義務人相互關係中,並不能對任何第三人有所主張。
房東既然已經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甲使用,就無法再交付給承租人乙。而承租人乙則可向房東請求返回先前支付的定金,承租人乙如果因此受到其他損害,還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