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法律觀點來看,租賃主於一種契約行為。所謂租賃,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收取租金的契約。而契約則指二人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雙方行為。換句話說,一方當事人,將所預約訂的契約內容告知對方,只要得到對方的同意,雙方的契約就成立了。
另外,租賃契約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都可以成立,只是以口頭訂約,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不易舉證。而且法律規定租期一年以上的租約應該訂立書面契約,否則會變成不定期契約,導致出租人不可以任意收回房屋,所以租約還是訂立書面較為妥當。
簽訂租賃契約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租期的約定。
◎租金的數額、交付的日期及方式。
◎是否交付押租金?如要交付,數額多少?何時返還?
◎承租人可不可以轉租?
◎房屋的稅捐及水電費用由何人負擔?何時起算?
◎房屋發生損毀時,由何人負責修繕?
◎承租人對房屋可不可以改裝?
◎房屋承租時的現況為何?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該如何回復原狀?
◎一方違約的處理方式。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的 留置物應如何處理?
◎租約如果有二張紙以上,雙方應該於騎縫處蓋章。
◎出租人可請承租人覓連帶保證人,擔保承租人應負的義務。
◎雙方如有其他特別規定,應以文字載明於契約書。
◎契約中如有修改文字,雙方應於修改的地方共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