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與人民法律感情 •許文彬•
就在社會上仍對「死刑存廢」議題爭論不休之際,最高法院日前又對一個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判處死刑定讞,目前在監待決的死刑犯至此累計已達四十四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犯必須由法務部長令准始得執行,從而再度挑戰當局是否執行死刑的政策抉擇。
「死刑存廢問題」為世界各國法學界及人權運動者所關切,這牽涉到個別國家的社會價值觀,甚至宗教哲學的理念層次,本無絕對的對錯可言。美國開國政治家傑佛遜於所著「聯邦論」一書嘗言:「政府的政策往往是要在『兩害權其輕』或『兩利權其重』之間作出抉擇,而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而今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當亦可作如是觀。
放眼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權衡利弊得失,若要將死刑制度全面廢除,恐仍為絕大多數國民的「法律感情」所難以接受。唯現行有關「死刑」的法制,確實尚未臻於完善,亟應積極地檢討改進。
其實,如果一個殘暴惡極之徒,其人性泯滅,則國家公權力施以極刑,乃是罪有應得,如此正是護衛上蒼的義理,符合世間規律秩序與百姓法律感情,衡諸宗教勸人為善的本旨,亦不為過。而若顧慮「誤判」的可能性,則可以從完善審判及執行之程序來妥適處理。
因此,在刑事法制的設計上,「死刑」寧可備而不用,然究不宜完全廢除。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均未廢除死刑,當可作為借鏡。我國現行法典中,原來訂有唯一死刑之罪名者,迄今已一律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所謂「相對死刑」,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得有裁量的餘地。然則,死刑法制的完善改進,可以彌補廢除死刑論者所指陳的缺失,這是政府可以著力之處;目前法務部擱置死刑執行的做法,終非良策。
筆者以從事刑案辯護工作逾三十年的經驗,要向政府有關部門作如下的建議:在刑法有關「刑之酌科」章節,仿日本刑法之例,加列「科處死刑,應特別審慎」之條款,作為體現恤刑精神的訓示規範。並於法院組織法明定:「死刑之判決,須合議庭全體法官均無異議,始得決定。」以有別於非死刑判決評議採多數決之特別慎重。
至於死刑的執行程序,則應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法務部設「死刑執行審查委員會」,納入人權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於收受執行檢察官所送交死刑案卷後一個月內,聽取死刑犯本人、或其最近親屬、或委任代表人之最後陳述,並審閱卷證,如發見有特堪憫恕之情形者,可決議建請總統依法予以減刑或特赦;若發見該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尚有疑義者,則移請檢察總長循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假若均已無可議之處矣,則法務部長即當令准執行。
如此為死刑案件之審判及執行程序嚴密把關,以合理排除「司法錯殺」的可能性。通過這樣周詳的法制設計,若還有「我(執法者)求其生而不得」的死刑犯,那麼,「死者(死刑犯)與我皆無恨也」!歷史先賢歐陽修筆下的仁政慈悲,得以重現於今世,則民怨何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