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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華民國的繼承採當然繼承制,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當然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債權及債務,此即「父債子還」的由來。所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如以遺產償清仍有不足,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如果不想繼承遺產,可以拋棄繼承,也就是在繼承開始後,向法院表示否認身為繼承人的效力。 為了保障繼承人,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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