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醉駕車一但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可處新台幣六千以上一萬二千以下罰鍰,並得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六個月。酒醉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且不得再核發。關於應負的刑事責任,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將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依規定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對於開車撞傷人的案件,被害人除得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外,亦得請求民事賠償,如醫療費、看護費、停業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