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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R-EX-001
探究死刑不執行的法制盲點

民主法治先進如美國、日本、瑞士,均未廢除死刑,當可作為借鏡。我國現行法典中,原來訂有「唯一死刑」罪名者,迄今已一律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所謂「相對死刑」,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得有裁量的餘地。然則,死刑法制的完善改進,可以彌補廢除死刑論者所指陳的缺失,這是政府可以著力之處。
內文簡介

 

         探究死刑不執行的法制盲點

最高法院去年一年判決定讞死刑犯五人,創十年來紀錄新低,而法務部則已連續兩年未令准執行死刑,目前在監待執行的死刑犯累計已達二十八人。在我國法律制度尚未廢止死刑的情形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既有「令准執行死刑」的權責,而今卻採取「擱置死刑之執行」的做法,難免引起社會輿論的嚴重關切。

  「死刑存廢問題」為世界各國法學界及人權運動者所議論不休,這牽涉到個別國家的社會價值觀,甚至宗教哲學的理念層次,本無絕對的對錯可言。放眼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權衡利弊得失,若要將死刑制度全面廢除,恐仍為絕大多數國民的法律感情所難接受。唯現行有關「死刑」的法制,確實尚未臻於完善,亟應檢討改進。

  死刑廢除論者的理據,無非是說:被告的生命若可由司法的人為力量加以剝奪,恐有違上帝造人的旨意;法官乃世俗之人,豈可替天行道?且法官不是神,有誤判可能,死刑若誤判而執行,將致無法補救之憾。何況,死刑的存在並未發生嚇阻犯罪的作用。

  然而,假使一個殘暴惡極之徒,其人性泯滅,則國家公權力施以極刑,乃罪有應得,如此正是護衛上蒼的義理,符合世間規律秩序,衡諸宗教勸人為善的本旨,仍不為過。而若顧慮「誤判」的可能性,則可從完善偵審及執行程序來妥善處理。至於「死刑」有無嚇阻犯罪的功能,在實證上也難完全予以否定。

  因此,在刑事法制的設計上,「死刑」寧可備而不用,然究不宜完全廢除。民主法治先進如美國、日本、瑞士,均未廢除死刑,當可作為借鏡。我國現行法典中,原來訂有「唯一死刑」罪名者,迄今已一律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所謂「相對死刑」,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得有裁量的餘地。然則,死刑法制的完善改進,可以彌補廢除死刑論者所指陳的缺失,這是政府可以著力之處;目前「擱置死刑之執行」的做法,終非良策。

  吾人以為,在刑法總則有關「刑之酌科」章節,宜仿日本一九七四年刑法改正草案之例,加列「科處死刑,應特別審慎」之條款,作為體現恤刑精神的訓示規範。並於「法院組織法」明定:「死刑之判決,須合議庭全體法官均無異議,始得決定。」以有別於非死刑判決評議採多數決之特殊慎重。至於死刑之執行程序,則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法務部設「死刑執行審查委員會」,納入人權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於收受檢察官所送交執行之案卷後,三個月內,如審查發現有特堪憫恕之情形者,可決議建請總統予以減刑或特赦;若發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尚有疑義者,則移請檢察總長循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尋求救濟。

  如此為死刑案件之審判及執行程序嚴密把關,以合理排除「司法錯殺」的可能性。通過這樣周詳的法制設計,若還有「我(執法者)求其生而不得」的死刑犯,那麼,「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歷史先賢歐陽修筆下的仁政慈悲,得以重現今世,則民怨何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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