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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CR-IJ-001
Q:因一時氣憤或害怕而傷害他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而免付刑責?

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乃屬「正當防衛」行為,可免負刑責。
內文簡介

A: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乃屬「正當防衛」行為,可免負刑責。若防衛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對於當前的緊急危害行為,所為適當的反擊,以排除侵害,確保自己或他人權利,此為人類自衛的本能,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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