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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公益角色該如何妥適扮演?

在刑事訴訟的法制設計上,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並不是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此所以法律明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亦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聲請再審、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內文簡介

     檢察官公益角色該如何妥適扮演?                     ‧許文彬‧
  在刑事訴訟的法制設計上,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並不是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此所以法律明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亦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聲請再審、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目的無非追求「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於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際,也兼顧到不可濫訴、不可誤傷無辜,更不可被無賴訟棍所利用。
  六月二十日的平面媒體報導「最高檢槓上最高院」、「失業男告女牙醫侵占蛀牙」、「檢方對已認罪和解的緩刑案上訴」……等等檢察官角色爭議話題新聞,讓國人感觸到司法實務運作的弔詭,廣大民眾的法律感情受到折磨,值得有關公權力部門加以正視、省思。
  就以女牙醫遭濫訟案為例,侵占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罪,拔下的蛀牙顯然不屬一種「財產」性質,何況拔牙當時患者自己說不要拿回去;從而,依法檢察官連傳訊該牙醫都不必,應即簽結或處分不起訴。接著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動偵辦該濫訴者誣告之罪。檢察官的角色扮演才算盡到法制賦予的本份。
  至於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今年一月之決議,檢方縱有諸般不同見解,儘可在法庭中由論告的檢察官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功能,循著司法體制進行正常的運作,豈又有何窒礙可言?檢方應可不必大動作地嗆聲,以致驚動社會觀瞻。
  觀乎檢察總長的頭銜,不是冠著「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名嗎?從字面以觀,「署」上有「院」,豈非「署」與「院」自槓乎?黃世銘檢察總長何不趁此社會注目之際,嚴肅地推動「檢察署」正名運動:把自己所屬機關正名為「最高檢察署」,亦即去掉「法院」二字;而各級檢察署也去掉目前所冠之「某某法院」頭銜,從而回歸「院檢分隸」司法體制設計之立法原意。如此應較槓上最高法院那個無關宏旨的決議更有積極意義!
  總之,檢察官角色扮演之機制運作,關乎司法人權的良窳;穿著紫紅法袍的檢座諸公,何妨平心靜氣地謙卑自省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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