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Wun-Pin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成立40周年
將竭誠為您服務
歡迎蒞臨

 

 

 

 
會員登入

搜尋

解析社會事件的法律見解
請點選<法律文章專欄>

 法律媒體新聞
 法律常見問題
 法律文章專欄
 
>
>
司法體制面面觀
>
 
AR-CR-JS-002
從李慶安案檢討法制的缺失

如果針對李慶安此種行為︱「故意隱瞞而未被解除立委之公職」要課以刑事責任,應該是要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特別刑罰條款,始得為之。而今,選罷法既未有此明文規定,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檢察官勉強引用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欲加處罰,則因李慶安之行為不符詐欺罪構成要件,所以獲判無罪乃是可以理解的。
內文簡介

 從李慶安案檢討法制的缺失    ‧許文彬‧

  李慶安双重國籍案被檢察官起訴指涉犯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台灣高等法院於八月二十三日宣判,撤銷一審兩年徒刑之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然而,就法論法,依筆者的法律見解,認為這是正確的判決。而且就此二審定讞,檢方不得上訴。
  如果針對李慶安此種行為︱「故意隱瞞而未被解除立委之公職」要課以刑事責任,應該是要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特別刑罰條款,始得為之。而今,選罷法既未有此明文規定,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檢察官勉強引用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欲加處罰,則因李慶安之行為不符詐欺罪構成要件,所以獲判無罪乃是可以理解的。
  即便是依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選罷法刪修之前的第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李慶安於當選立委後、就職前,未依法放棄美國國籍,應「視為當選無效」。然參酌選罷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的立法旨意,李慶安於任職立委期間,因立委職務上行為而獲得的薪資報酬,也是合法的,所以也不存在薪資追回的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刪除之後,回歸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立委;李慶安的立法委員身份,本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而今立法院並未予以解職,那麼最多只能說「李慶安隱瞞双重國籍而詐得立法委員之名位」,違反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之規定而已,在邏輯上,不能說任立委期間所領薪資是「詐得之財」。   
  若謂李慶安被判無罪是不符社會一般人的正義感,那也只能從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一條特別刑事處罰條文,來修補法制上的疏漏欠缺;而不能說「高院輕縱了李慶安」。因為現行法制如此,李慶安的行為縱有政治道德上的瑕疵,唯與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確是不相符合。
  國家憲政法治的進步,應是從實際運作過程發現缺失立即修補,而不應動輒歸咎於政治操弄,否則任令法制空轉豈是全民之福?目前台灣社會往往在統獨、藍綠意識型態的撕裂情境中,掩蓋了理性的思辨,對於可長可久的制度規劃及立法落實,未加重視;而今藉著李慶安案的爭議,正好促請朝野有識之士一起來檢討改進。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國策顧問、曾任中央選委會巡迴監察員)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屬許文彬律師事務所(c)版權所有
ADD: :100臺北市仁愛路二段25號3樓   TEL:(02)2393-9597, (02)2393-5564    
FAX:(02)2393-9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