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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豈可淪為「法匠」?

法條有限,世事無窮。執法者如何歷練宏觀視野,體察法理之精義,作出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的裁判;這也正是司法改革聲中有關法官養成及在職教育的嚴肅課題,值得各方重視。「法匠」之思維模式,應從司法實務運作中加以揚棄,始為國家社會之福!
內文簡介

          執法者豈可淪為「法匠」?           .許文彬.

  一個計程車司機在深夜對一位來台求學的日籍女大學生性侵,這種隨機加害不特定人的性犯罪者,竟然在檢察官聲押的刑事法庭裏被法官從輕交保釋放,從而棄保潛逃。經檢方抗告、高院發回重新裁決,警方在土城的公墓將之拘捕,終由另一法官裁定羈押,此事引起各界議論紛紛。
  板橋地院輕縱嫌犯的盧姓法官被社會輿論譏評為「法匠」,他辯說是因檢察官聲押理由太簡略了,所以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要件。面對「白玫瑰」街頭運動即將再起,該法官表示,其決定讓司法聲譽受損,因此「深感愧疚」。
  吾人寧願相信這位法官是本乎自己法律見解之確信而作出裁決,沒有故意輕縱的動機。然而,他只怪罪檢方聲押理由太簡略,卻未基於法律賦與之職權而主動深入調查:被告是加害不特定人的性侵犯,其再犯之可能性確實存在,且所犯罪名為重罪,客觀上顯然有逃亡之虞,若不予羈押,有違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從而,上級審法院撤銷其所作裁定,實乃可以預料之事。
  法官斷案固然不應屈從民粹壓力,唯其自由心證的判斷結果,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於刑事訴訟法「證據通則」章節開宗明義定有明文。所謂「經驗法則」,乃是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最高法院亦著有判例。所以,在認定性侵犯是否合於法定羈押要件時,不可悖離民眾日常生活經驗的認知。也就是說,執法者不應鑽入僵硬的法條邏輯裏面,而忽略了社群體的感受。美國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Oliver W. Holmes)嘗言:「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其意在此。
  法條有限,世事無窮。執法者如何歷練宏觀視野,體察法理之精義,作出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的裁判;這也正是司法改革聲中有關法官養成及在職教育的嚴肅課題,值得各方重視。「法匠」之思維模式,應從司法實務運作中加以揚棄,始為國家社會之福!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國策顧問、法務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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