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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T-LE-002
人權的聲明

人權工作者就「司法人權」之所關切,在於公權力執法時是否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免侵害受追訴處罰之犯罪嫌疑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而非謂犯罪嫌疑人可以用「自由權」作為免於追訴、處罰的護身符。
內文簡介

            人權的聲明            
一、「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的重要象徵,現代文明國家莫不依法充分保障新聞自由,而理性、規律的新聞自由,正是鞏固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繁榮的助力,也是落實民主化的憑藉。所以「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不可偏廢。

二、人權工作者就「司法人權」之所關切,在於公權力執法時是否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免侵害受追訴處罰之犯罪嫌疑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而非謂犯罪嫌疑人可以用「自由權」作為免於追訴、處罰的護身符。

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法律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此所以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洩漏國防機密之行為應予論罪科刑,且列屬「外患罪」章之犯罪類型。立法本旨乃認為這種犯行侵害了國家法益,危及國家對外之存立,故如有觸犯者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否則社會秩序恐遭破壞、公共利益將蒙損失。

四、新聞媒體為社會公器,在民主先進國家被喻為與行政、立法、司法平行之「第四權」,自應與其他三權相互制衡,而非自我獨大。也就是說,「新聞自由」之理念誠然應該受到國家的尊重,相對的,其從業人員則當珍惜受尊重的榮譽,而思恪守倫理規範,發揮自律精神,以社會責任自我期許,始堪贏得閱聽大眾的共鳴。否則,如果濫用新聞自由,無異自我踐踏職業尊嚴,至若逾越法律分際,而侵害到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自仍應接受司法之追訴、處罰,方能彰顯公平正義的普遍價值觀。

五、政府檢、調機日前對於某些媒體的執法行動,是否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容有接受公評之餘地。唯媒體如有涉嫌觸犯刑章者,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都應一律接受司法程序的究辦,媒體從業人員豈能自外於法律而主張有何刑事豁免權?

六、中國人權協會堅決認為:「新聞自由」唯有在法律正義規範之下,才配得其神聖的桂冠。而司法機關在對於任何人採取任何執法行動之際,都應該確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不只獨對媒體應當如此而已。「新聞自由是否被濫用」,「司法公權力是否依法正當行使」,兩個命題一樣都該受到廣大人民雪亮眼睛的檢視,這才是「人權」理念的真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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