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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倫理•全民效法--法律與科技、文學的時空互動

甲、人類科技發展的今昔 乙、昔時氣象、交通、資訊之科技不發達,表現於文學作品中 丙、科技進步表現於法律規章的「變」與「不變」 丁、時空變遷中不易的哲理︱世間無完美事物及制度 戊、現代法律與古代經典的哲理相通
內文簡介

 法治倫理•全民效法 -- 法律與科技、文學的時空互動
                     
甲、 人類科技發展的今昔
  今世科學的發展,始自十七世紀,科學家發現了「行星繞日運行」、「電」、「磁」、「原子」、「力學定律」、「微積分學」、「光的特質」等等。西方科技經過四百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1十八世紀蒸汽機的發明,才有了輪船、火車。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發明內燃機、電動馬達。二十世紀中
  葉,發明噴射引擎、火箭。「機械動力」提供人類快速、大量的運輸能力,二百五十年前(清朝乾隆年間),
  「第一次世界產業革命」突破了人類「體力」的極限。
○2通信能力無遠弗屆。十九世紀末,發明了電報、電話、收音機。二十世紀陸續發明了電視機、傳真機、   
  無線電話手機。一九九0年開始普及「網際網路」(INTERNET),可以將聲音、文字、圖像、動畫作綜
  合、即時的傳遞。人類的通信能力遠遠超過了「千里眼」、「順風耳」。
○3二十世紀後半葉,發明了商業電腦、電晶體、IC,軟體工業開始發展;又發明了個人電腦。這些微電子
   技術及電腦技術,突破了人類「腦力」︱亦即「記憶力」、「智力」的極限(例如:氣象預報),並為二
   十一世紀更快速的科技發展奠立基礎,堪稱「第二次世界產業革命」。
○4醫療保健能力的進步,藥物學、生物化學、細胞生物學、細菌學、腫瘤學、基因學、代理孕母、試管嬰
  兒……,都在二十世紀取得重大成就。未來療科技所匯成之生物工程學,不僅可以改造生物,預知一
  生健康狀況,更可以創造新的生命。人類因此或將有能力功參造化,超脫生老病死的輪迴。
○5兩岸刑法關於「電腦犯罪」的新規定︱我方刑法於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
   使用罪」,使施行已逾一甲子之久的三百五十七條刑法增加到三百六十三條。大陸一九九七年刑法則於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列入「擾亂公共秩序罪節」。
乙、昔時氣象、交通、資訊之科技不發達,表現於文學作品中
○1明•羅貫中「三國演義」第四十九回:
   「瑜曰:『人有旦夕禍福,豈能自保?』孔明笑曰:『天有不測風雲,人又豈能料乎?』」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項:「災害性天氣之預報」限於中央氣象局始可發布。
○2唐•李白「蜀道難」詩:
   「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使人聽此凋朱顏!」
○3唐•韋莊「江上別李秀才」詩:
   「千山紅樹萬山雲,把酒相看日又曛;一曲離歌兩行淚,不知何地再逢君?」
○4唐•王維「送元二使安西」詩:
   「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
○5唐•陳陶「隴西行」詩:
   「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裏人!」
○6唐•李益「喜見外弟又言別」詩:
   「十年離亂後,長大一相逢。問姓驚初見,稱名憶舊容。別來滄海事,語罷暮天鐘。明日巴陵道,秋山又幾重!」
丙、科技進步表現於法律規章的「變」與「不變」
○1刑事法上「犯罪類型」的擴充
  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擴及於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竊盜罪之客體,擴及於電能、熱能以外之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
詐欺罪之客體,擴及於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
有關電腦犯罪,如洩密、毀損、破壞電磁紀錄等罪名之新類型。
○2刑事法上「違法性」概念之細緻化︱「不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之出現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 
 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
 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
 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大陸一九九七年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3「科技法律領域」的新興議題,乃是在於探討「既有法律規範架構」或「法律基本原則」是否仍然有其
  適用。例如:「禁止人類複製法」之立法,「全光網」引起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網路犯罪」偵查所涉及的
  正當法律程序問題,個人醫療紀錄使用問題,器官移植問題,「安樂死」問題,代理孕母應否合法化,試
  管嬰兒胚胎在試管中遭竊或遭破壞之刑責……等問題。
○4民事法的「帝王條款」:
  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5刑事法的「帝王條款」: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法院自由心證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丁、時空變遷中不易的哲理︱世間無完美事物及制度
○1孟子「告子」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魚而取熊掌者也。」
○2唐•王昌齡「閨怨」詩:
   「閨中少婦不知愁,春日凝妝上翠樓;忽見陌頭楊柳色,悔教夫婿覓封侯!」
○3宋•蘇軾「水調歌頭」詞: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4清初文學家張潮「幽夢影」書中有句:
   「凡花色之嬌媚者,多不甚香;瓣之千層者,多不結實。」
○5清•袁枚「隨園詩話」:
   「無意懷人偏入夢,有心看月未當圓。」
戊、現代法律與古代經典的哲理相通
  ○1比例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司法院大法官971031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有關「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被
    大法官宣告為違憲,其法理與前述典籍之哲理似有相通之處。
  ○2追訴權時效(刑法第八十條,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作修正):
    唐•杜甫「贈衛八處士」詩:
    「……焉知二十載,重上君子堂;昔別君未婚,兒女忽成行!……」
  ○3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孟子:「觀其眸子,人焉廋哉,人焉廋哉!」
  ○4執法者的悲憫心懷(刑法第五十九條):
    孟子:「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無惻隱之心,非
    人也……惻隱之心,仁之端也」。
    宋•歐陽修「瀧岡阡表」:
    「……汝父為吏,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嘆,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
    『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
   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5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三國演義第四十九回:
   「瑜曰:『人有旦夕禍福,豈能自保?』孔明笑曰:『天有不測風雲,人又豈能料乎?』」

                            講述人:許文彬
                              現任:律師、總統府國策顧問
                                    法務部顧問
                                    中國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曾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華兩岸文經觀光協會理事長
                                    行政院政務顧問
                            演講日期:二○○九年十月十七日(星期六)
                            演講地點:國立中正紀念堂西側三一八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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