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Wun-Pin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成立40周年
將竭誠為您服務
歡迎蒞臨

 

 

 

 
會員登入

搜尋

解析社會事件的法律見解
請點選<法律文章專欄>

 法律媒體新聞
 法律常見問題
 法律文章專欄
 
>
>
民法
>
 
FQ-CV-PR-004
Q: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歸誰?

夫妻各人的特有財產並不包含在聯合財產之內,原有財產雖然包括在聯合財產中,但個人能對其保有所有權。
內文簡介

A: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財產的歸屬:
    ◎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以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為其聯  合財產。
    ◎聯合財產中,夫與妻於結婚時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的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
  換句話說,夫妻各人的特有財產並不包含在聯合財產之內,原有財產雖然包括在聯合財產中,但個人能對其保有所有權。所謂特有財產包含: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所以,贈與配偶的物品,不屬於聯合財產,不可於離婚後要求返還。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屬許文彬律師事務所(c)版權所有
ADD: :100臺北市仁愛路二段25號3樓   TEL:(02)2393-9597, (02)2393-5564    
FAX:(02)2393-9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