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財產的歸屬:
◎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以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為其聯 合財產。
◎聯合財產中,夫與妻於結婚時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的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
換句話說,夫妻各人的特有財產並不包含在聯合財產之內,原有財產雖然包括在聯合財產中,但個人能對其保有所有權。所謂特有財產包含: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所以,贈與配偶的物品,不屬於聯合財產,不可於離婚後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