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執票人遲誤提示的期間,雖然仍然可以向銀行提示之票,但是此時發票人可以向銀行撤銷付款的委託,執票人對背書人也會喪失追索權。如果執票人因為怠於提示,而造成發票人的損失,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提示支票」,就是執票人向付款人(金融機構)提出支票,請求付款的行為。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支票的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提示支票:
1.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天內。
2.發票地與付款地在不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天內。
3.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