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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因此,只要依規定填寫應記載事項,支票即有效力,不一定由發票人親自填寫。 所謂「空白授權支票」是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但未全部填寫票據上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而授權他人補充填寫的票據。就他人填寫的部分而言,為避免事後爭執,舉證困難,最好以書面訂定授權的範圍與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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