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照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依以下的順序排定:
甲、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子女、孫子女)。
乙、父母。
丙、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與養兄弟姊妹在內)。
丁、祖父母。
「代位繼承」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繼承人如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過卻於繼承開始前死亡過喪失繼承權,則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繼承其應繼分。舉例來說:甲父有乙、丙二子,乙子則有壹、貳、參子女三人,乙子比甲父早過世。甲父死亡時,其繼承人原為乙、丙二人,且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因為乙子死亡在先,所以乙子的二分之一應繼分,由壹、貳、參三人代位繼承。
註1:「乾兒女」僅是口頭認養,不屬於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沒有繼承權。
註2:「非婚生子女」必須經由生父的認養或撫育,才會被視為婚生子女,並與生父發生親子關係。之後,才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