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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CV-PR-002
Q:夫妻一方希望離婚,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另一方雖不願意,他方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內文簡介

A:根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另一方雖不願意,他方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人通姦。
  • 受他方同居之虐待。
  • 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以致不堪共同生活。
  •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疾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以逾三年。
  • 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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