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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豈可獨立於人性之外

吳銘漢夫婦命案這個引起國人矚目的案件,牽涉的是三條年輕人的生命,除了被告本人及其家屬聲嘶力竭的喊冤之 外,也引起了檢察總長陳涵、監察委員張德銘,以及司法官出身的資深律師的強烈質疑,這些人都是具有「法律專業素養」的人士,也都對案情有深入的了解,難道他們所提出的質疑,竟絲毫都不能引致黃劍青庭長的感動和虛心的省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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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豈可獨立於人性之外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基於法律正義的理念,為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兩度提起非常上訴,這種宗教家的執法精神,為我國司法的公信力,得到積極提昇的功效,贏得輿論界的喝采。
 然而,該案終審判決的審判長--最高法院庭長黃劍青,卻指稱:「非常上訴若都是在證據取捨上爭執而一再提起,那案件即永無確定之日。」又說他「判本案是基於法律專業素養和對案件了解來審理,其自由判斷不受外力干涉。」這樣的說法,是難以令人苟同的。
 這個引起國人矚目的案件,牽涉的是三條年輕人的生命,除了被告本人及其家屬聲嘶力竭的喊冤之 外,也引起了檢察總長陳涵、監察委員張德銘,以及司法官出身的資深律師的強烈質疑,這些人都是具有「法律專業素養」的人士,也都對案情有深入的了解,難道他們所提出的質疑,竟絲毫都不能引致黃劍青庭長的感動和虛心的省思嗎?
 至於目前司法實務上「非常上訴」的案件被一再提起,正表示法院確定判決連檢察總長都無法信服的情形太多了法官們正應該虛心檢討才對,豈可藉口「那都只是證據取捨的爭執」,而自我膨脹「自由心證」的職權範圍,死不認錯,造成不計其數的冤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六號及第一八一號解釋,分別釋示非常上訴事由包括:「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者」,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據了解,目前很多非常上訴案都符合這些要件,並不是如前述庭長所說的「只是單純在證據取捨上的爭執」而已。
 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霍爾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一個判決如果僅僅是求其合乎「邏輯」,而不是兼顧合乎吾人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所得的定則,那是很危險的。所以,法官應該從尋常百姓一般生活的體驗,去探尋「法律的生命」之底蘊,始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本文發表於84319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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