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遺失票據的人,最擔心的是,票據遭人盜領。由於支票的付款人為金融機構,遺失支票的執票人,應該盡快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並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票據遺失申請書」。再依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在提出止付通之後五日內,向金融機構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通知就會失去效力。
支票遺失人(即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核准後,法院會將公示催告裁定張貼於法院公布欄上,而聲請人在接獲准允公示催告的裁定後,應將此裁定登報一日,並自登報日起算六個月後,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此時,聲請人才可拿除權判決,向付款銀行申請領回遺失票據的票款。
另外,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已經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不能提供擔保時,可以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