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的大刀不宜舞!
就在社會氣氛漸漸聚焦下屆總統選情之際,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日前南下港都,針對謝長廷於高雄市長任內遭人檢舉的五個案子,以調閱資料的方式進行訪查,要求市府協助,並詢問相關局處官員。媒體因而大張旗鼓地連篇報導,引起廣大人民的矚目,社會情緒不免為之緊繃。
在法理及實務運作上,「檢察權」的行使,有別於「審判權」。前者具有主動性、積極性;後者則因「不告不理」而屬被動性、消極性。所以,在檢察官發動偵查時,自須層層節制,以免浮濫而造成社會不安及司法資源的浪費。此所以世界上各民主法治國家,都有「檢察一體」的制度設計。外國法例,甚至設有「立案」制度,作為檢察機關內部自我把關及約束的完善機制。
從新聞報導中初步了解,謝長廷被檢方進行調查的案件,幾乎都是過去在檢察機關內部已經「簽結」了的。雖然「簽結」沒有實質上的確定力,可是在司法實務運作經驗中,檢察官究不宜再主動重啟偵查動作,否則恐怕會損及檢察權行使的威信,甚至被疑有政治因素之考量。何況,謝案中所涉,例如高捷工程招標問題,往往是屬於「行政權」裁量的範圍,實不應由「司法權」動輒介入審查、挑剔,頂多也只是歸「監察權」監督查察的對象而已。否則,司法(檢察)權若過度膨脹,那麼,行政首長施政動輒得咎,只好抱持「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心態,又將如何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以造福百姓?
基於國家憲政法制的健全運作,具有主動積極性的檢察公權力之權威,實有必要謙虛地自我省思,在「檢察一體」的制度規範軌道上穩健地行使。至於個別的檢察官,尤不可抱有「個人英雄主義」的心機,恣意舞動權力的大關刀,以圖博取自己在媒體上出鋒頭。特別是當前社會正值大型選舉的敏感時刻,檢察權的行使更應慎重、再慎重。否則恐將反成國家法治建設的負面因素,豈不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