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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Q-CV-PR-003 Q:夫妻離婚之後,小孩應由誰撫養?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或經判決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
| 內文簡介 | |
A: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或經判決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 夫妻的協定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而改定。
- 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如果為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勢,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律改定。
-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酌定權力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與方法。
-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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