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Wun-Pin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LAW FIRM of HSU
 
許文彬律師事務所

成立40周年
將竭誠為您服務
歡迎蒞臨

 

 

 

 
會員登入

搜尋

解析社會事件的法律見解
請點選<法律文章專欄>

 法律媒體新聞
 法律常見問題
 法律文章專欄
 
>
>
民法
>
 
FQ-CV-PR-003
Q:夫妻離婚之後,小孩應由誰撫養?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或經判決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內文簡介

 

A: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或經判決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1. 夫妻的協定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而改定。
  2. 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如果為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勢,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律改定。
  3.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酌定權力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與方法。
  4.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而變更。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屬許文彬律師事務所(c)版權所有
ADD: :100臺北市仁愛路二段25號3樓   TEL:(02)2393-9597, (02)2393-5564    
FAX:(02)2393-9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