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解析社會事件的法律見解 請點選<法律文章專欄>
|
|
|
| FQ-CV-PR-002 Q:夫妻一方希望離婚,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另一方雖不願意,他方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
| 內文簡介 | |
A:根據民法第一零五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另一方雖不願意,他方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人通姦。
- 受他方同居之虐待。
- 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以致不堪共同生活。
-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疾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以逾三年。
- 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屬許文彬律師事務所(c)版權所有 ADD: :100臺北市仁愛路二段25號3樓 TEL:(02)2393-9597, (02)2393-5564 FAX:(02)2393-9418
|
|
|
|